原告:曹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曹莹莹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曹莹莹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莹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莹莹负担。
审判员 周晓萍
书记员: 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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