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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卫,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明杰,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应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第三人应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李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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