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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誉,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35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8月28日还清。现已过还款时间,被告仅偿还5650元,尚欠原告借款29350元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杜某某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8月28日还清。后被告分六次偿还原告借款5650元,尚欠原告借款2935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杜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9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予偿还。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29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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