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书记员:靳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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