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野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皆宜,男。
工作。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