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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曹卫民等与戴某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戴曹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曹某某、曹卫民、张金芳、戴曹宇与被告戴某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某、曹卫民、张金芳、戴曹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某某、曹卫民、张金芳、戴曹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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