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俊峰,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格某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江涛,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I-6地块。
法定代表人:邱现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登标。
本院于2014年元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武汉珈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格某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被告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撤回了对被告武汉珈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14年5月27日以与被告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另就2013年8月26日所受伤害向被告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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