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安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70328718T。
委托代理人郝联起,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3102300元及利息1477646.99元,于2017年5月1日前清偿。
案件受理费43440元减半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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