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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某。委托代理人黄国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娟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郭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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