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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上海厚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韩其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上海厚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翟某某、韩其红、上海厚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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