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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竹溪、曹某某与曹某某、程志超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竹溪
刘航(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程志超
韩士彬

原告曹竹溪。
委托代理人刘航,王永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职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程志超,农民。
被告韩士彬,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竹溪与被告曹某某、程志超、韩士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竹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竹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竹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竹溪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竹溪与被告曹某某、程志超、韩士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竹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竹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竹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竹溪负担。

审判长:卢顺平
审判员:成振华
审判员:贾婷婷

书记员: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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