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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东新庄镇,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第四农场。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
委托代理人冬伯来,男,,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春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冬伯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王某某到我经营的曹师傅氩弧焊电气焊修理部修理车辆油箱,在维修过程中,我将油箱内的燃油排放后,因被告王某某又将油箱盖盖上,在我给油箱焊接漏电时发生爆炸,造成我身体严重烧伤。本次事故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13571.75元、误工费79200元、护理费5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01887.75元。因被告在选任及侵权上存在严重过错,致我大面积烧伤,被告应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1321.43元。并保留对我后续损失的诉讼权利。
被告王某某辩称,2014年6月13日,原告在四农场修理一条街从事电、气焊修理多年,并在名片及广告牌上注明专业焊油箱、水箱等维修事项,故我到原告的专业修理油箱的修理部修理油箱,并不存在选任上的错误。在维修过程中,我也并没有将拧下的油箱盖重新盖上,是原告操作时造成油箱发生爆炸,原告自己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被告王某某到原告曹某某经营的曹师傅氩弧焊电气焊修理部维修车辆油箱,在原告焊接油箱漏点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身体大面积烧伤。原告受伤后到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75%ⅡⅢ全身广泛柴油火焰烧伤、烧伤休克、呼吸道吸入性损伤、创面感染。
另查明,被告具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但经营曹师傅氩弧焊电气焊修理部未进行工商登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原告特种作业操作证;
原告经营范围的广告牌及经营服务范围广告内容;
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病历;
原、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经营曹师傅氩弧焊电气焊修理部,虽未在工商机关依法注册,但其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广告牌中注明“专业焊油箱、水箱”等业务范围,被告王立强到原告处修理油箱,有理由相信原告具有焊接油箱的资格,故被告不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原告曹某某接受了为被告王立强修理油箱的业务,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承揽业务中,应安全操作,且焊接车辆油箱属危险作业,更应注意安全防范。而原告曹某某在焊接油箱时未注意安全操作,造成油箱爆炸,致原告大面积烧伤。原告受伤是在完成承揽业务时所致,且并未提供在焊接油箱前因被告王某某将油箱盖盖牢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曹某某受到伤害与被告王某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春喜

书记员: 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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