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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张留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留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留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留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留成曾系夫妻关系,1997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女张静由原告曹某某抚养。离婚后原告曹某某与婚生女张静户籍迁至永清县曹家务乡迁民屯村,未取得承包地。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1999年在固安县马庄镇马北村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该村土地3.3亩,按张留成、曹某某、张静三人承包,登记在被告张留成名下,该承包地东临张文勇、西临姚军、南临道、北临邸占仓,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被告离婚后,该承包地由被告耕种。现原告要求确认享有2.2亩承包地(含张静1.1亩)的经营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2)固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固安县马庄镇马北村民委员会证明、曹某某与张静常住人口登记卡、承包地现状照片及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原告曹某某与婚生女张静不在原居住地马北村生活,但在新居住地迁民屯村未取得承包地,对在原居住地马北村的承包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且离婚时婚生女张静由原告曹某某抚养,故此确认原告曹某某享有在马庄镇马北村2.2亩(含张静1.1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某享有在固安县马庄镇马北村2.2亩(含张静1.1亩,现登记在被告张留成名下,该承包地东临张文勇、西临姚军、南临道、北临邸占仓)承包地的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张留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军勇

书记员:王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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