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秀某
周敏(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李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直机关第三幼某某
石雪(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秀某。
委托代理人周敏,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文明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冠,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直机关第三幼某某,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秀,任园长。
委托代理人石雪,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某与被告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直机关第三幼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曹秀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某与被告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直机关第三幼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曹秀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素利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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