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原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武南。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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