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贾连合
艾明静
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艾红兆
原告曹某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连合。
被告艾明静,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艾红兆,农民。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艾明静、艾红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连合及被告艾明静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红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艾红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告曹某某处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艾红兆为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明,二被告签字确认的债务清单上也记载有“老肥2万元”,根据原告陈述及被告艾红兆的书面证明可认定“老肥”即为原告冯志远,被告艾明静对该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故应认定该借款为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时对债务分担偿还的约定,因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即原告不产生效力,该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原告之诉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明静、艾红兆共同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2万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艾红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告曹某某处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艾红兆为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明,二被告签字确认的债务清单上也记载有“老肥2万元”,根据原告陈述及被告艾红兆的书面证明可认定“老肥”即为原告冯志远,被告艾明静对该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故应认定该借款为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时对债务分担偿还的约定,因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即原告不产生效力,该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原告之诉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明静、艾红兆共同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2万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即交纳)。
审判长:杨会军
审判员:田纪青
审判员:任作新
书记员: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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