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原告曹某某,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某,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
代表人车文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震宇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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