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第五居民组。
负责人:王小舟,职务:组长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第五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存于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曹某以刘玉芬位于滦平县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A19号楼S8商品房(房权证号滦平县房权证01005字113692号)和姜明阁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玉芬位于滦平县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A19号楼S8商品房(房权证号滦平县房权证01005字113692号)一套。
二、冻结担保人姜明阁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李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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