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王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
负责人:蔡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汪某、王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王红某的起诉。
审判员 谢楠
书记员: 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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