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丹江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白果树沟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丹江红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丹江口市丹江红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将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由人民法院划拨后支付给原告曹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丹江口市丹江红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晓云 审 判 员 陆 锐 代理审判员 赵 婕
书记员: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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