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邵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善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梅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星,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住所地:黄石市白马路3-109号、3-202号、3-302号。
代表人:王强,系该行行长。
上诉人曹某某、易某某、曹艳红、邵海林、刘善宝、梅丹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易某某、曹艳红、邵海林、刘善宝、梅丹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易某某、曹艳红、邵海林、刘善宝、梅丹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卓
审判员 乐莉
书记员: 孟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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