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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湖南清华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钟致远(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湖南清华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致远,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清华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18号德邦生物医药园一期工程1号车间502房。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湖南清华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清华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清华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天红

书记员:张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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