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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支付余下购车款,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熊燕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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