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新世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葛洲坝左坝头。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涂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0-A号。
负责人刘鑫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胡某、宜昌新世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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