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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和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朱和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曹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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