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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的花官营村与被告居住的王家村相距很近,且自小熟悉又是同学,原告也经常帮助被告。2015年9月13日,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被告总说偿还,但一直没有偿还。2018年6月23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承诺很快就还原告,但其一次次承诺,总不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当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村熟人关系,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被告又于2018年6月23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记载:借条,今借到曹某30000元(叁万圆)借钱人:刘某,2018年6月23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由不予偿还,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清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三万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三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主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三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永军

书记员:董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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