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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北京现代金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现代金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A座2202座。法定代表人孟凡旺,经理。被告陈建武,男,50岁,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范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北京现代金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范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闻达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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