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年
于某某
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曹某年,农民。
原告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年、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年、于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年、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年、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年、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年、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曦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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