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育花路。
法定代表人翟振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巍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吉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巍巍、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韵假日三区14栋2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在冬季由被告供热。2015年9月30日,原告以冬季不入住为由向被告申请停止供热。当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了《用户停止供热备案表》。2015年10月底前,被告将原告入楼阀门井内的给水、回水阀门关闭。2016年2月15日,原告发现其房屋一、二层供热给水开关处爆管,屋内出现大量热水,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进行评估,对于原告损失的评估意见为7167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1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用户停止供热备案表》系对供热合同的中止,该备案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协议停止供热后,被告有义务关闭好原告入楼阀门井的给水、回水阀门,保证热水不进入原告屋内。本案中,供暖管内的热水进入到原告房屋并将房屋一、二层供热给水开关处爆管,屋内出现大量热水,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的事实存在。对于进水原因,原告称系被告未关严入楼阀门井的给水阀,漏水后把阀门井的给水阀关严了就没再进水。被告称入楼阀门井给水阀关严了,怀疑是阀门井年久失修热水顶着压力进去的。漏水后被告单位没有派人去关给水阀。虽然双方对于热水进入到原告房屋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入楼阀门井是供热管道内的热水进入到原告房屋的唯一途径,究其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入楼阀门井内的给水阀未关严,其二入楼阀门井内的给水阀维修管理不善存在质量问题。如系原因一,被告责无旁贷,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如系原因二,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可知,对原告入楼阀门被告负有维修管理之责,在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维修管理之责。可见,被告对于原告屋内进水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推卸之责,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损失,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接受本院委托,且鉴定检查检测方法、鉴定依据适当,本院对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为71670元。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用因其提交的租房合同,被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本身无具体的房屋坐落,亦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赔偿款71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负担91元,由被告负担832元。鉴定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吉健
书记员:刘明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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