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苏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方正县方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讯东北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方正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10栋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王云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长讯东北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苏志国、被告刘某、被告长讯东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友、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055.35元(65,555.35元扣除被告刘某垫付6,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100=3,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天×78.23=2,346.9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20×137.74=16,528.80元。5.请求三被告给付鉴定费2,110.00元。以上共计83,041.05元。6.请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被告刘某驾驶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所有的投保被告太平财产太平保险公司的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方正宝兴乡前吉兴屯至胜利屯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吉兴屯东一公里附近,超越前方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原告曹某某时,车上所载的施工梯滑落,将原告曹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刘某将原告送至方正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转院至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2017年1月23日原告转回方正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7年1月24日,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方正大队对该起交通肇事责任进行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现被告不履行救治义务,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长讯东北公司连带赔偿,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的商业三者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太平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保险公司对原告曹某某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16,528.80元元(120天×137.74元)、误工费2,346.90元(30天×78.23元)计28,875.7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49,055.35元、住院伙食补助3,000.00元(30天×100.00元),计52,055.35元;共计80,931.0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刘某垫付医疗费17,010.45元(6,500.00元+10,510.45元)。
以上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00元,减半收取938.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2,11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炯光
书记员:石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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