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曹某某之夫),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28号1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方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雅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魏兰
审判员 王丹红
审判员 张剑
书记员: 钟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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