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磁湖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79394-x。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卢倩,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又林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书记员:肖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