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清波,男,1976年1月8日,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清波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清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清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清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曹清波负担。
审判员 向媛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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