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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董事长。
被告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169号(京华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该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9号。
法定代表人彭加强,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京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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