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立红,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立红,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3楼。
负责人彭振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锐,太平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员工。
被告马广兵。
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双满。
委托代理人李庆春、彭英亮,河北威县利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某、董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财险聊城中支公司)、马广兵、马双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立红、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齐乐全、被告太平财险聊城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殷锐、被告马广兵委托代理人刘燕、被告马双满委托代理人彭英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曹某某、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645,940元。庭审时增加至674,376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损失项目为死亡赔偿金523,040元(26,152元×20年)、丧葬费23,120元、交通费4,000元。依法应由被告太平财险聊城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共计55,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项下分配50%),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495,160元(死亡赔偿金468,040元、丧葬费23,120元、交通费4,000元)由被告林某某按事故责任(30%)赔偿二原告共计148,548元(495,160元×30%);由被告马双满按事故责任赔偿二原告346,612元(495,160元×70%),被告马广兵与被告马双满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双满已给付原告30,000元,抵顶其赔偿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号车投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某、董某某共计55,000元;
二、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曹某某、董某某共计148,548元;
三、被告马双满赔偿原告曹某某、董某某共计346,612元(被告马双满支付30,000元从中折抵),被告马广兵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被告林某某负担1,800元,被告马双满负担2,200元,原告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林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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