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生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赵海军
原告曹海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生诉被告赵海军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生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曹海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曹海生负担。
审判长:肖陆
审判员:王毅群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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