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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生与赵海军合伙结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海生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赵海军

原告曹海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生诉被告赵海军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生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曹海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曹海生负担。

审判长:肖陆
审判员:王毅群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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