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海民,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钻石国际公寓第一栋1-14-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96573591U。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卓,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民与被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民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李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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