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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某与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洪某
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李成

原告曹洪某。
委托代理人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某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曹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曹洪某负担。

审判长:武淑瑜

书记员: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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