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某
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李成
原告曹洪某。
委托代理人郭平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某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曹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曹洪某负担。
审判长:武淑瑜
书记员: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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