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曹文勇
安书香
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安小四
曹某某
孟某某
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文勇。
原告安书香。
委托代理人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小四。
被告曹某某。
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安书香诉被告曹某某、孟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文勇,原告安书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庆忠、安小四,被告曹某某,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虽提供相关证据,但不能证实对诉争宅基享有使用权,对宅基上房屋、树木享有所有权,不能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宅基地转让协议是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履行,故二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安书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安书香、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二原告虽提供相关证据,但不能证实对诉争宅基享有使用权,对宅基上房屋、树木享有所有权,不能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宅基地转让协议是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履行,故二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安书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安书香、曹某某承担。
审判长:辛卉
审判员:曹云社
审判员:周哲哲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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