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本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某的银行存款542,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曹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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