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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治国与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仁普,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曹治国与被告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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