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占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周占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5民终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曹某某提出的新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2.关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顺序问题;3.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4.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曹某某提出的新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对于曹某某提交的周占连于2012年3月3日收到曹某某100万元、2012年5月25日收到曹某某40万元、2012年11月19日收到14万元的收条3份,曹某某主张应该在本案中扣除;王某某、周占连对该3份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3笔款项是依据《补充协议之二》第三条的约定,曹某某给付涉及王某某和宏晟公司的已经生效的其他三件案件的执行款,并由曹某某直接转账到宝清县人民法院夹信子法庭,由周占连出具的收据,与本案争议的400万元无关。为查明该事实,本院要求双方限期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各自的主张,在限定的时间内,王某某、周占连提交了三份判决书及该案件当事人出具的收据,但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否是曹某某给付;曹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为此,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明,且曹某某在本案历次审理时均未提及关于该400万元的主张,应视曹某某新的诉讼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不予审理,曹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顺序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二》已经约定了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即本案争议的40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付时间,分别为2011年12月末给付100万元、2012年3月1日给付300万元;变更宏晟公司登记手续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3月1日前。但曹某某未于2011年12月末给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了先期违约,且曹某某于协议签订后即已实际接管并经营了宏晟公司,转让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故曹某某提出的原判认为曹某某应先支付100万元后,王某某、周占连才能在2012年3月1日前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有误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证人夏某出庭证实,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王某某、周占连已经向曹某某主张权利,但曹某某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故曹某某提出的本案超出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中,仅约定了股权和案涉矿井资产转让,未就采矿权转让进行约定;同时,采矿权人自始至终均是宏晟公司,未发生变化,故原审认定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曹某某关于本案为采矿权转让纠纷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玉娟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 张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