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燕,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赵某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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