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胡荣华
黄力
朱富民(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
王莉(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荣华。
特别授权。
被告黄力。
委托代理人朱富民、王莉,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黄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燕君
审判员:刘文举
审判员:温启明
书记员: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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