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张贺,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婕,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曹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滢
书记员: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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