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永某。
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北侧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利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某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00元,由原告曹永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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