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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李某与郁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尚宝(系被告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李某与被告郁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10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0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某、李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杨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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