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诗尧,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阳果子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金品路2号。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阳向王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何家坪村五组。
法定代理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
法定代理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覃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朱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长阳果子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长阳向王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覃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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