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规划局职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职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侯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职员,住所地不详。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XX、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崔秀美负担。
审判员 姜广峰
书记员: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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