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逸赟,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孟逸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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